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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为群众办实事尚俭崇信 守护阳光下的盘中餐

发布日期:2024-05-09 19:46 浏览次数:

  9博为深入贯彻习总关于食品安全工作“四个最严”重要指示精神,广泛普及食品安全知识,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。6月22日上午,涵江区人民检察院联合多家单位在涵江水韵城广场举行主题为“尚俭崇信 守护阳光下的盘中餐”食品安全宣传周启动仪式。

  “大妈,像您经常出去购买食品的,这本宣传册您可以带回家看看...”活动中,检察干警热情地为过往群众普及食品安全科学、假冒伪劣食品及有毒有害食品辨别等基本知识。通过设立咨询台、发放宣传手册、悬挂宣传横幅、摆放宣传展板等形式,结合检察工作特色进行以案释法,共发放宣传资料200余份,取得了良好的宣传成效。

  俭以养德、诚信为本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,保障食品安全更需要尚俭崇信、德法并举。此次活动宣传了食品安全知识,营造了浓厚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氛围。

  2015年4月至11月间,被告人刘某某在明知自购的粉末不能用于食品加工的情况下,使用该粉末生产年糕进行销售,共计生产10900千克,非法获利人民币8720元。经鉴定,上述粉末的主要成分为亚硫酸氢钠类物质且该样品不符合GB25590-2010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亚硫酸氢钠》中理化指标要求。

  本院认为,被告人刘某某在生产、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,其行为触犯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,应当以生产、销售有毒、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。

  第一百四十三条【生产、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】生产、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,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罚金;对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后果特别严重的,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

  第一百四十四条【生产、销售有毒、有害食品罪】在生产、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、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,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、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对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。

  下一步,涵江区人民检察院将继续加强检察监督,依法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,同时督促相关部门依法行政,共同推进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体系建设,切实维护人民群众“舌尖上的安全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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